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02號
原   告  羅嘉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盧秋束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7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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