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許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9,500元,及自民國94年7月8日
起至94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
94年8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39,042元,及自94年11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民事陳報狀及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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