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雲蘭枝
被 上訴人  汪定儒 即悅系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嗣本院以
101年度桃小字第1080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詎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收受裁定後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1紙
、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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