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六七號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萬元,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經本院九十三年簡上字第四四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九十四年桃判字第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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