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世聰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欄「110年度訴字第188、340號」均應更正為「112年度嘉簡字第30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欄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