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之刑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判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之前,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及編號3分別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1年3月(9月+6月=1年3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經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類型、時間,並經參酌本院通知受刑人於函到後五日內表示意見,經其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1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9月21日橋頭地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42號111年10月31日橋頭地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42號112年10月20日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3號二罪徒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85號)2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2月9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30號112年3月30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30號112年5月3日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26號(已執畢)3洗錢防制法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1月22日、111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3號113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3號113年6月19日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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