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黃枝粉
王歐龍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易字第348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黃枝粉、王歐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黃枝粉、王歐龍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俱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0年10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