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6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天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天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爰審酌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該項誡命應得以輕易知悉,竟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仍於酒後精神狀況不佳之狀況下,騎乘機車上路而於市區因發生車禍,致已受傷,而為警於醫院抽血酒精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071而查獲,顯然其行為已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前已有一次「不能安全駕駛」前案紀錄,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工作:工(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令股
104年度偵字第9186號被告黃天榜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天榜曾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自民國104年1月25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霧峰區北豐路之朋友住處飲用威士忌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臺中市○○區○○里○○路0號住處。嗣於同日晚上8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26巷與中正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與 李庭欣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致己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協助將黃天榜送往仁愛醫療財團法人仁愛醫院大里院區(下稱仁愛醫院)救治,復委託該醫院對其施以抽血酒精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207.1mg/dl(即0.2071%)。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天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庭欣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仁愛醫院生化學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16張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檢察官謝志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安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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