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6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學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113年度金訴字第296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學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以書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學聰(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113年度金訴字第2961號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之114年2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載對判決不服,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