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品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3,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