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7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彭家輝 居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 林宏睿 間因114年度司票字第37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