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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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8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 彭家輝

居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 林宏睿 間因114年度司票字第37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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