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830號聲請人 太舜 天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泳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麗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