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4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429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張峻海

被告 唐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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