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 劉振明 被告 李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4日上午9點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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