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9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賴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