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陳美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秀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