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溫吉章
被 告 曾苡恩 即 曾淑貞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7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8日下午3時22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蘇昭文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619元,及其中20,275元部分,自民國
9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