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56號原告 洪英民 被告 張今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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