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047號聲請人 潘榮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潘榮鉚 之兄弟姐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於112年6月20日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潘榮鉚聲請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受理並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於112年6月23日又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對被繼承人潘榮鉚拋棄繼承,經臺灣新竹地方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047號事件受理。經查聲請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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