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年4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1年4月」係「有期徒刑1年2月」之顯然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