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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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卓昔軍
黃世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睿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訴時,雖以 張志源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見本院112年度湖簡調字第280號卷第7頁),然未提出張志源合法代理被告之相關資料,又經本院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調取被告登記資料,該處以112年9月22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126167075號函檢附被告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資料到院,核該報備資料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楊昆誠 」,且其任期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是難認「 張志誠 」為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以張志誠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淑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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