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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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32號原告台欣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方秀戀 被告 郭明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