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