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德平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德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黃德平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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