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昭宗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
黃建閔律師 蔡其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已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353號被告甲○○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和美鎮○○里00鄰○○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與乙○○為男女朋友關係,嗣因雙方家長對訂婚細節意見不同發生齟齬,2人亦為此多次發生口角爭執,乙○○因而欲與甲○○分手,甲○○不甘多年感情就此消逝,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晚上9時30分許,獨自在彰化縣和美鎮○○里00鄰○○路00巷00號住處,獨自飲用58度金門高粱酒約3分之2瓶後,回想多年情感似遭玩弄,因而心生怨懟,竟基於恐嚇乙○○之犯意,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乙○○恫稱:若不與我見面,就要將所拍攝2人的性愛光碟流出去等加害其名譽之語(意即將性愛光碟內容上傳到網路上供不特定人觀覽),致使乙○○聞訊後,因擔慮自己與甲○○性行為之過程已遭甲○○秘密攝錄,且將散布在網路上供不特定人觀覽,因而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乙○○之身體及名譽安全。嗣經乙○○求救無門,將上情告知 陳文賓童寶釧 (乙○○之父母),經商議結果決定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內容,(二)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三)證人陳文賓及童寶釧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檢察官林依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小慧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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