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進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惟英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進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