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宗選任辯護人徐豐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依通常程序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俊宏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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