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6374號、第68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壹貳玖柒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皆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6374號、第6880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2包(合計驗餘淨重1.129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宸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374號、第6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參。又前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原淨重1.1300公克、驗餘淨重
1.129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4年11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
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