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送達證書之越文譯文,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佳穎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送達證書之越文譯文,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