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米澤
陳彰桓 陳彰尚 陳揚哲 共同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陳德合 法定代理人 陳泉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原告欄中關於「陳米澤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0弄0號」、「陳彰桓、陳彰尚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陳揚哲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記載,應依序更正為「陳米澤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陳彰桓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陳彰尚住同上」、「陳揚哲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