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遠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秉宏 被告育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起訴狀所附權威車訊第404期資料及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CarP汽車鑑價網資料,與系爭貨車同廠牌、款式、同年份之車輛,於110年4月份市場交易價格介於新臺幣(下同)71萬至88萬元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5,000元〈計算式:(710,000+880,000)2=79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