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惠慈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惠慈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張惠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2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6、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附表:受刑人劉峻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8日│106年10月28日│107年1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369號│第2369號│第18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3│107年度訴字第123│107年度審訴字第1││││號│號│71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107年6月1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3│107年度訴字第123│107年度審訴字第1││││號│號│71號││├────┼────────┼────────┼────────┤││判決│107年3月27日│107年3月27日│107年7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備註│署107年度執更字│署107年度執更字│署107年度執更字│││第743號│第743號│第743號││├────────┴────────┴────────┤││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84號│第192號│第192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07年度訴字第671│107年度訴字第671││││71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19日│107年7月25日│107年7月25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07年度訴字第671│107年度訴字第671││判決││71號│號│號││├────┼────────┼────────┼────────┤││判決│107年7月7日│107年8月25日│107年8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署107年度執助字│署107年度執助字│││第171號│第1789號│第1790號││├────────┴────────┴────────┤││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3日│107年3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529號│第152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4│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0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4│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0號│││├────┼────────┼────────┼────────┤││判決│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8826號│8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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