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 陳宜綸 被上訴人 林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6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