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康清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被告甲○○、乙○○偽造文書案件,因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8年4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