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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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傷害等案件,因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8年3月27日審判筆錄、98年5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