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龍 華
栗市戶政事務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