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凱茵 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凱茵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16日送達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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