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四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最後1字至第3行第
1字及第7行關於「8、」之記載,暨第3行第7字至第8字關於「,均」之記載,均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