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竣孝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竣孝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下午
5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由經國路往鎮撫街方向行駛,行○○○區○○路與春日路交岔路口,原應注意駕駛時應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起訴書誤載為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該路口紅燈直行,適有由告訴人 姜義璽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三民路往中央街方向駛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右前臂挫傷合併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且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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