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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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翔宇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39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蔡翔宇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告訴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已與被告成立調解,是本件就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