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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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82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許精德
許月惠 許文炫 許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2房屋中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