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2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6189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聲請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107年12月2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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