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被 告 楊連榮
被 告 楊耀宗
被 告 楊鎮豪 即 楊竣傑
被 告 楊聰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代位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
法由司法院定之。」「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
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
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僅代位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5之遺產(見
本院卷第11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代位請求分割如附表
所示編號1-7之遺產(見本院卷139頁),原告所為訴之追
加,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本件訴訟並非同條第427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
易程序之情形,且兩造未有繼續依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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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類別│權利範圍或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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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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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屏東縣○○鄉○○○段○○○○號建物│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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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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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同共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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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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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灣土地銀行(活存)│1,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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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現金(贈與財產)│2,5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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