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仁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