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03號
原告 柯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樹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60,000元,與提出之住院料明細表、住院資料明細表、醫療明細表、統一發票資料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
二、原告就油費補貼、公司請假補償費部分,應分別陳報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請求時間、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支出油費收據、所屬公司申開立之薪資證明等證物影本。
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未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證物影本。
四、請提出向警方或地檢署報案之相關資料。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