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40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乙○○
27樓號2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完整之聲請狀(須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