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代理人 鄭珍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年9月26日聯合報第E3版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5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12月26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人壽保險股│土地銀行新竹分行│101年8月24日│113,534元│AD0000000││││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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