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二九七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九號),而本件查獲之安非他命乙包(毛重○˙一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
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