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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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惠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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