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簡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交簡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交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君培選任辯護人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年度原交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2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高君培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給付期限、方式及金額向各該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高君培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且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規定而予以減輕其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另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即就個案量刑審酌之情狀為整體綜合之觀察,苟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原判決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因疏未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而肇致本件車禍,造成被害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重傷害,犯罪所生之危害重大,應予相當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且已向被害人為部分賠償,但仍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被害人家屬表達無調解意願以致和解不成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就本件車禍發生應負主要肇事原因之過失情節及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及代行告訴人對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
三、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於本院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已為賠付,有調解成立筆錄、收據等資料在卷可證,是以,檢察官循被害人請求,以被告迄未取得被害人原諒,又僅為部分賠償,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未予以關心等節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原上訴意旨為無理由,亦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又檢察官上訴另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惟觀之檢察官係以被害人傷勢嚴重、無法回復,被告行為使被害人身心痛苦,生活產生重大變化、不便等節為由,然此等理由均經原審考量在案,並敘入判決量刑之理由,故本案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雖未上訴,然其求為從輕量刑,惟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業如前述,是以,被告主張刑度過重,亦無理由。
四、另被告求為緩刑之諭知,經本院衡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其因一時過失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於調解之際允諾賠償,已見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件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內容如附表所示。若被告未依約按期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舜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昂軒、劉孟昕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陸怡璇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胡釋云附錄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告應支付被害人 黃春妹吳生興 新台幣(下同)共200萬元(該筆金額不含強制險,強制險由黃春妹、 吳聲興 等人申領),分2期支付,第一期於民國109年7月10日給付130萬元(已經支付),第二期於110年1月10日前給付70萬元,以匯款至黃春妹、吳聲興指定之帳戶方式支付,若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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